四平铁东:研究生考试作弊案宣判 两名被告获刑

29.06.2018  16:39

  日前,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被告人秦某某、阚某某被铁东区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经铁东区检察院审查,在2017年12月23日的2018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中,被告人秦某某伙同阚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某考点内,组织参加考试的代某某、于某某、刘某等人考试作弊,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出售考

  试作弊器材2套,共计8000元。还以每科2000元的价格,向三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每人2科,共计人民币12000元。所得钱款共20000元全部被二人挥霍。

  该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作弊器材为他人考试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铁东区检察院起诉后,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阚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检察官说法: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列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一章中,以维护重大考试的公平公正社会秩序和考生的切身利益。这也提醒广大学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这样不仅是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