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31.08.2017  01:52

  吉建法[2017]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各业务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签发、公布、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必须遵循,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原则”。应公开的需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我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

  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严密、严谨,条理清楚,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作出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及组织必要的论证;

  (三)合法性审查;

  (四)提请会议研究讨论;

  (五)制发;

  (六)报省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起草单位负责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并负责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后续工作。

  厅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工作,包括合法性审查、向省法制办报备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有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涉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其意见。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无需转厅法规处会签。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如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规范、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根据需要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后,将下列材料一并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参阅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及论证会有关资料等。

  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会签形式取代合法性审查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厅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下列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厅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论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视情况延长审查时限。

  审查通过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附后)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厅法规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资料,一并送厅办公室,提请厅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具体理由,并在文末注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应向厅法规处提供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6份、备案报告(附后)和起草说明各2份,一份存档至厅法规处,其他的由厅法规处附上备案报告于10日内一并报送省法制办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试行”或“暂行”字样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条  厅法规处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提出清理要求。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

  厅法规处会同起草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决定保留、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第二十一条  厅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工作,并邀请厅法规处参与:

  (一)有效期即将届满前6个月的;

  (二)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的;

  (四)影响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评估内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起草单位超越法定职责、未征求和听取意见、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未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我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请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遵照本办法执行。以厅党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遵照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性文件(规章)合法性审查意见

  收文时间:

  起草单位:

  协办处室(单位):

  规范性文件(规章)名称:

  审查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规章)备案报告

  省法制办: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名称及发文文号),已于(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