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 已发布封锁令

10.11.2018  15:01

  11月8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 龙井市老头沟镇一养殖场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区存栏生猪930头,发病144头,死亡144头。

  疫情发生后,龙井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扑杀无害化处理组、技术指导组、封锁卡点组、流通监管组等9个工作组,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

   目前, 上述疫情已得到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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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井市人民政府封锁令

  〔2018〕第1号

  2018年11月8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确诊龙井市老头沟镇大马村吴作存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迅速扑灭疫情,防治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8日起, 对龙井市老头沟镇大马村吴作存养殖户及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疫区)实施封锁,封锁时间为6周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划定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范围为受威胁区。

  二、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及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设立警示标志,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 实施强制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关闭疫区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开展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生猪及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入或流出封锁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依法组织做好疫点、疫区的现场隔离、封锁、控制、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工作,依法做好交通疏通,严厉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镇政府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对疫区外的生猪,市畜牧局等部门要加强检疫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七、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协调和配合,迅速扑灭疫情,不得有误。

  八、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封锁令解除时间,龙井市人民政府另行下达。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来源:龙井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