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及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的通知

30.08.2018  12:57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文广新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方案》(吉办发〔2018〕5号)的要求,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吉建联发〔2018〕19号)的安排,现就开展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以及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确定公布和拟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街区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心保护范围不小于1 公顷);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各类历史要素的占地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确定公布和拟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60%。

  (2)核心保护范围内保留有历史格局的街巷空间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的60%;同时,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公布和拟公布的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30%。

  4.价值及特色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街区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2)街区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3)街区的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等体现了传统文化思想(礼制、风水、宗教等)、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4)街区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场所;

  (5)街区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记录了一定时期社区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二)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组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将申报材料附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2.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说明申报街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条件、历史沿革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状况等。

  (2)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现状评估分析。

  (3)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4)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保护范围说明及相应图纸。

  (5)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确定公布和拟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与档案资料。

  (6)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3.《吉林省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附件1)。

  4.能够反映街区传统街巷格局、道路、建筑、环境风貌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

  5.电子光盘。含1至4项内容,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eg格式。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求

  (一)编制主体和完成时间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保护规划,具体工作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已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但还未编制保护规划的,须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二)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2.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3.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4.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5.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6.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7.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批流程

  1.地市初审。保护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园林、国土、房管、旅游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省厅审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保护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组织有关规划、古建、文物保护等专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规划批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后,省厅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及意见采纳情况应作为保护规划成果附件一并报批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要求

  1.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及意见提交方式、期限,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2.资质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3.成果形式。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

  书及附件(基础资料汇编等),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规划成果文本和图纸的内容应当一致,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批后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三、确定公布历史建筑工作要求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人

  专职的工作组,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摸底、调研、普查、统计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30日前确定公布历史建筑并完成建档工作,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将组织吉林省历史建筑认定专家组,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或拟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进行筛选审定,选出一批代表吉林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建筑公布为省级优秀历史建筑。

  市、县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价值的确定,可参考历史建筑价值确定标准(附件2)。

  附件:1、吉林省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

            2、历史建筑价值确定标准(参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