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讯】开豪车"碰瓷"是勒索还是诈骗?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样说

08.01.2019  00:11

  “以松散随机结伙的方式,使用租赁或购买的二手豪华车辆为作案工具,在长春市汽开区红旗广场、大洲广场等车辆聚集的广场环路地段,伺机故意撞击环路上并线或违章行驶的车辆,以造成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为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修车款从中获利,连续作案经查实的就十五起……”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霍东、副检察长叶淑艳依法列席该区法院审委会,就该案发表意见。 

  经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华找到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丁某强,经宋某华提议后,李某又找到被告人陈某,孙某、陈某、李某又分别找到李某、李某、陈某、王某、赵某、刘某,上述被告人伙同宋某光(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关区、高新区、净月区广场环路等地点,采取随机结伙或单独作案的形式,驾驶租来或自己购买的奥迪、奔驰、沃尔沃等二手车辆在道路上寻找行驶违章的车辆进行撞击,然后通过现场谈判、报警定则、以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修车费,多次敲诈勒索钱财,每次所得赃款除修车费外,参与的各被告人将赃款均分,犯罪金额达20余万元。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委会合议庭认为:这一系列“碰瓷儿”案件均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肇事的处理流程,程序正规、合法,被害人受胁迫的表现不明显,且被害人没有遭受人身伤害,故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检察长霍东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认为:该案中被告人为非法获取被害人赔偿款,采取驾驶豪车在路面寻找违章车辆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的方式,制造被害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利用害怕被交警行政处罚的心理,以找人来“谈判”和报警处理交通事故等手段,给被害人施加压力,进而勒索被害人钱物,此类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比较适当; 

  该案中12名被告人采取共同和分别结伙的方式,查明犯罪事实15起,犯罪地点遍布长春市,其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一定恐慌,必须予以严惩,以防止他人效仿;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对象多选择货车和面包车,利用货车、面包车在转广场并线的时的视线盲区,寻找机会进行撞击。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驾驶这类车上路的大多数是长途司机,靠开车维持生计,不想被扣分,出门在外人生地不熟,且出门在外随身携有现金。 

  此外,霍东还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意见,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建议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认定该案定性为敲诈勒索,并在合议庭提出量刑意见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被告人的量刑,一审判决如下: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主犯孙某、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万元,对其他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1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