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20起典型案件

09.12.2017  01:14

 

  

  

  12月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三项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第二批20起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组长、厅党委委员曾宏作新闻发布。

  曾宏表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反腐败斗争,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基层公安机关“微腐败”问题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解决公安机关“微腐败”问题,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胡家福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明确指示、提出明确要求。自今年6月省公安厅部署开展 “三项整治”工作以来,省公安厅党委以绝不姑息的决心意志,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查处“微腐败”问题的力度,对“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敲诈勒索、以案谋私”、“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三类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坚持综合施策、持续用力,发现并处理了一批顶风违纪的公安民警,有力整饬了公安队伍,净化了警营纪律作风。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共受理“三项整治”信访举报608件700人,全部进行了初核,已立案处理89起139人。其中涉及“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34起54人;涉及“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38起68人;涉及“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17起17人。给予党政记处分128人次,组织处理22人次,移送司法机关6人。

  曾宏介绍,在整治工作中,针对“有案不立”问题,省公安厅将今年前5个月的全省110报警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共梳理警情140万余条,其中有效警情60万余条,全部下发各地进行自查自纠。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共补立案件17262起,其中刑事案件8961起,行政案件8301起。针对“以案谋私”问题,组织各地公安法制部门围绕执法办案中的17个重点排查环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935起案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利用警综平台信息资源,对2016年1月以来各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进行集中筛查、比对碰撞、逐一核卷,及时发现整改了一批存在问题的案件。针对“民警参与经商”问题,组织全警逐人填写《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参与经营活动情况登记表》,依托公安机关警员信息系统和情报平台,对全省公安民警以法人、股东身份经商,以及民警同户关系人参与经营特种行业、涉及公安业务的公司企业问题,开展了全面排查,通过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了一批问题线索,下发各地逐一开展核查,凡经查证属实的,严格依纪依规对当事民警作出处理,并对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曾宏介绍,为推进“三项整治”深入开展,省公安厅已组织对全省各市州公安机关进行专项巡察,以三类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着力发现基层公安机关管警治警不严、不实、不力问题,进一步堵塞隐患漏洞,完善管警治警长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向基层延伸,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正风肃纪带来的新变化、反腐倡廉取得的新成效。同时,希望广大群众通过12389举报电话、吉林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以及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 “投诉中心”等途径积极踊跃举报问题线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紧紧盯住基层所队这一“前沿阵地”,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查处“微腐败”问题的力度,坚决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

  发布会上,省公安厅从已查处的案件中筛选出2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9起,“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5起,“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6起。

  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制总队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大公报、法制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北方法制报、省内都市报等20余家中省直新闻媒体共30余名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附:发布会通报的20起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9起

  1、长春市公安局新区交警大队民警赵彤立案不查问题

  2012年9月18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刑拘,后因病取保候审。2013年1月,赵彤接手此案后,直至2016年3月一直未予办理。2017年8月,赵彤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东丰县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教导员乔志宏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

  2016年6月11日,乔志宏在处理一起被盗案过程中,没有进行受案,也未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全面收集证据。2016年12月12日,乔志宏在办理另一起殴打案过程中,没有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实地查找,导致该案久拖不决。2017年6月,乔志宏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案不立问题

  2017年3月,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超越职权办理一起应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且在受理案件后不按法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11月,经侦支队支队长郝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调离经侦支队。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于胜、岳丘山,法制大队大队长佟宝华、副大队长李湘受到诫勉谈话处分,民警吴迪受到全局通报批评。

  4、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分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张立春有案不立问题

  2015年6月,张立春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处罚显失公正,分局责成张立春重新裁决后,张立春没有及时做出裁决并将此案遗忘。2017年6月,张立春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

  5、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副所长赵大勇有案不立问题

  2016年7月,赵大勇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受理案件后不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导致案件久拖不决。2017年9月,赵大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双辽市公安局服先派出所民警肖斌接警不处问题

  2016年10月22日,肖斌接到高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报警后,未出警处理纠纷,导致第二天高某某的妻子被人打伤。2017年7月,肖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通化县公安局聚鑫派出所立案不查问题

  2016年1月,聚鑫派出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后,未组织人员进行讯问和侦查,存在有案不查、保而不侦问题。2017年10月,聚鑫派出所所长丁立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临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姜明月玩忽职守问题

  2016年1月,姜明月在办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对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裁决,导致行政拘留决定超期未能执行。2017年8月,姜明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有案不立问题

  2017年7月24日,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抓获非法持枪狩猎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因刘某将猎枪藏在水中,分局领导轻信刘某辩解,以警情方式移交向海乡地方派出所处理。2017年8月,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孙立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刘玉民、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张广成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副大队长杨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法制大队大队长李宏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治安大队民警王洪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二、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5起

  1、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兴业派出所民警李学斌索受好处问题

  2017年5月3日,李学斌在为群众审核办理居住证工作中,暗示并收受当事人人民币200元后,为其办理了居住证。2017年9月,李学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民警张春鹏收受好处违规查询个人信息问题

  2017年5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张春鹏通过公安网私自为王某查询他人户籍、身份、车辆和住宿信息,王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张春鹏好处费600元人民币。2017年9月,张春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14名民警受人请托违规组织驾驶人考试问题

  2017年5月2日至6月10日,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科长张永辉受人请托,与副科长刘德顺、张勇、张广军及10名考试员,采取关闭考试监控系统等方式,帮助多名考生违规通过考试。2017年7月,张永辉受到降级处分,刘德顺和张勇分别受到记大过处分,张广军受到记过处分,4人同时受到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10名考试员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驾管科的副支队长王海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杨柏和收受好处问题

  2017年7月10日,杨柏和在对朱某驾驶的货车进行处罚过程中,收受朱某人民币100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7月,杨柏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执法岗位。

  5、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董秀军受人请托干扰办案问题

  2016年11月28日,张某某驾驶车辆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被当场查获后,董秀军受人请托,授意民警从轻处罚。2017年5月,董秀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三、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6起

  1、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徐辉经商问题

  2005年11月24日,徐辉和妻子共同注册成立了吉林省吉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徐辉担任公司监事一职。2017年8月,徐辉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实验派出所所长宋祥友参与经商问题

  自2013年起,宋祥友与他人共同承包林地8.5公顷,在“三项整治”期间不如实申报、不主动退出,同时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2017年8月,宋祥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辉南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王涛经商问题

  2012年3月8日,王涛将30万元人民币借给他人用于企业经营,所收取的利息高于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4倍,属高利借贷行为。2017年7月,王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敦化市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民警王鹏程参与经商问题

  2015年4月,王鹏程与他人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并持有股份,在“三项整治”期间不如实填报,隐瞒自己参与经商活动事实。2017年10月18日,王鹏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山中队中队长王卓经商问题

  2014年11月份起,王卓与其朋友共同筹资240余万元,开办了“天程驾校”,2015年7月正式招收学员。2017年7月,王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通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孙强参与经商问题

  2016年,孙强妻子购买了两台翻斗车,放在张某某的物流公司参与经营活动,孙强帮助张某某联系业务。同时孙强还存在干扰阻挠民警执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行为。2017年10月,孙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科员降为办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