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14.07.2022  13:20

吉建质〔2022〕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各质量检测机构: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增强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诚信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吉林省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评价程序

(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信用初评工作。将企业信用初评结果加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州)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结果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处理,无异议后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2022年7月12日前,企业向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价材料。

(二)2022年7月13日-7月22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2022年7月23日-8月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评、公示、公告。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

1.加盖公章的企业财务报表扫描件;

2.全过程项目工程咨询合同扫描件;

3.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奖励文件或证书扫描件;

4.2021年获得各级政府部门通报表扬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提供:

1.加盖公章的企业财务报表扫描件;

2.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奖励文件或证书扫描件;

3.2021年获得各级政府部门通报表扬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如企业无以上加分项材料,可不提供。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地开展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应能真实、客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本次评价不需要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依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及处罚处理情况、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企业信息等开展评价工作。对扣分项,市级主管部门应向省厅提供扣分依据。

(二)企业信用评价有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电子材料,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装订材料。各企业应尽快完善更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企业信息,确保信息准确,避免信用评价偏差。

(三)凡逾期的、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时报送的企业,视同为未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一律按信用评价最低等级处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