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16.05.2018  12:24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