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稳步打进司法体制改革综述

18.10.2017  18:33
  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近两年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顶层设计、立足实际、分步实施、依法稳妥的原则,狠抓改革任务的统筹规划、精准落地和成果巩固,以不断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效积极推动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加强思想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始终把做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解读与思想引导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召开专题会议和座谈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改革部署。充分发扬民主,在全体法官干警中就改革方案进行了2轮征求意见,对各类人员的思想动态、利益诉求等进行深入调研,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稳定。同时,立足工作实际,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分类政策如何把握、公务员登记遗留问题和基层法院事业编制人员编制理顺等问题,突出正面宣传引导,采取集中教育、个别谈心、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把改革精神向法官干警讲清讲透。通过两级法院微信群及时转发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司法改革热点问答》及省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引导广大法官干警理解、拥护、支持、参与改革,以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思想引导确保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平稳顺利推进。

  健全完善员额管理与退出机制。2015年,全市法院首批选任员额法官212名,同步完成了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的选任配备工作。今年,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员额法官退出与补选机制,明确了法官退出员额要严格按照个人提出申请、党组会决定同意、报省院备案的程序进行。积极开展员额补充选任工作,组织全市法院43名法官参加笔试,对拟任员额法官进行了综合考核。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员额法官退出24名,补充25名,实有员额法官213名。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出员额法官5名,补充员额法官5名,实有员额法官42名。目前全市法院员额法官从年龄结构方面看,30岁以下的4人,31岁至40岁的36人,41岁至50岁的78人,50岁以上的95人。从学历方面看,研究生学历25人,其中,全日制研究生2人;本科学历188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32人;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占总数的88.3%。认真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再承办案件,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科学设定分流、转岗和安置的具体措施,从事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工作。

  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为严格控制机构规模,努力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能,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结合全市法院实际情况,确定洮南市人民法院为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把只减不增作为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庭室职能、法官人数、人员编制、案件数量以及专业划分等因素,清晰界定内设机构职责权限。改革前,洮南市人民法院原有内设机构19个(不含派出人民法庭)。通过整合,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信访办公室合并为立案庭,将党总支并入干部科,自行裁撤内设机构9个。改革后,洮南市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0个。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全省试点法院协调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新的工作方案。

  建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深入推进放权与控权有机融合。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该担的责任担起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放权到位,突出员额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确立裁判文书审判长签发制,落实审判长、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办案责任,实现各审判主体在规定的权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在放权的同时,同步强化控权管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双向评查,对存在信访问题的案件进行信访评查,加大对评查结果的运用,与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相衔接。通过放权与控权的有机统一,切实理顺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初步构建起权责明晰、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把推进院庭长办案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指标,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办理案件类型与数量。在院、庭长办案数量方面,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要求,初步确定院长办案指标为本院员额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的5%,副院级领导办案指标为平均办案数的20%,庭长办案指标为平均办案数的80%,担任审判长的副庭长办案指标为平均办案数的90%,且要侧重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检察监督等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直接审理案件,发挥院、庭长审判经验丰富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入额院领导20人,上半年受理案件131件,结案112件,人均结案5.6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入额院领导4人,受理案件17件,结案17件,人均结案4.25件。

  深化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改革。制定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有效发挥两者的良性支撑作用。不断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的过滤功能,认真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防范个案的裁判风险。上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法官会议107次,研究案件255件,通过法官会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86个。推动审判委员会职能由研究具体案件向科学合理的宏观决策转变,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究审判运行态势的职能作用。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召开审判委员会27次,研究案件类议题100件,评查案件48件,研究文件类议题1个,召开会议次数同比减少38次,研究案件数量同比减少106件。

  探索开展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试点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1名审判长+2名合议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组建了12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将所有年轻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全部充实到审判业务部门,优化审判团队的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配齐配强审判队伍。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民事案件类型与数量进行系统调研,在民事审判领域探索建立了5个专业化合议庭,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洮北区人民法院为试点,开展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工作,指导洮北区人民法院制定了《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制度的实施方案》。洮北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强力推进工作落实,上半年洮北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662件,其中,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362件,在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91.2%,与其他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相比提高14.8个百分点。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效的做了减法,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认真贯彻《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市委政法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大力支持下,推进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晋升和法官工资制度改革等成果落地。制定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绩效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确定了员额内法官工资标准、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和绩效奖金的核定方法。严格对照省院制定的目标任务,结合白城法院实际制定了两级法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法》与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将两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工作全部纳入考核体系,实行以绩效为导向的员额法官薪酬制度,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力度,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职务套改及单独职务序列转换工作已全部完成,现有三级高级法官6人,四级高级法官15人。

  落实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为全面推进人财物统管改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对人员编制进行了分类梳理,对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清算,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管理,完成上划基数核定,上报基础数据等工作。目前,全市两级法院人员编制管理、经费管理和资产管理均已上收至省级统一管理,诉讼费与罚没款均全额上缴省财政,分类科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已经基本形成。

  经过不断努力,目前,改革成效已逐步显现,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改革基本落地,全市法官干警对改革的认同感极大增强,法官事务性工作有所减轻,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更加明晰,院庭长办案渐成常态,审判团队运行逐步规范,审判质效进一步向好,改革总体上做到了“推得实、人心稳、效果好”。一是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改革中,注重将各项改革举措与服务市委“四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服务生态环境建设上,通过强化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地区全覆盖;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上,建立了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与保驾护航机制,与40家企业建立包联服务关系;在服务扶贫工程建设上,开展了“三帮扶一推动”活动,精准扶贫94户,精准脱贫49户;在服务老城改造建设上,为老城改造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包保142处违建全部自愿拆除,后续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二是审判质效大幅提高。通过优化审判团队建设、完善审判责任制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审判质效的指导作用,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大幅提升,各项数据指标普遍好于去年同期。上半年,全市法院诉讼案件结案率为80.29%,一审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6%;市中院诉讼案件结案率为92.22%,裁判文书上网率为79.03%,已结案件归档率为98.93%;市中院2016年旧存诉讼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现已全部清结,上述指标均跃居全省前列。三是队伍建设稳健有力。将司改政策解读与思想引导贯穿队伍建设始终,教育法官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筑牢忠诚法魂,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长效抓牢会风会纪,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前抓早抓小,有效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