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买卖合同纠纷抗诉还原事实真相

06.11.2014  16:01

  “法院判我和刘某、高某为合伙收粮关系,应共同给付原告所欠粮款,我觉得冤枉,请检察官给我做主”。近日,东辽县检察院民行科在审查东辽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451民事判决时,当事人孔某向检察官喊冤。

  东辽县检察院民行科长李铁平对此案非常重视,请示院党组后决定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还此案一个真相。

  此案原由是这样,原告胡某于2014年4月17日起诉孔某、刘某、高某至东辽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粮食欠款1066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共同给付原告粮款共计1066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检察官认定孔某与其余二被告系合伙收粮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孔某称高某雇佣自己为他们管帐、付款,并约定每月开资2000元,后高某将其工作改为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检察官认为,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三份询问被告自行取得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庭审时刘某、高某二被告称其与孔某是口头协议上合伙关系的证言,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因此仅据刘某、高某在庭审中所述不能认定被告孔某与二被告刘某、高某为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208条之规定特提请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源市人民中级法院目前已裁定由东辽县人民法院再审。

  至此,该案的事实真相得以还原,近日,孔某送来一面锦旗,上写;赠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严肃监督执法彰显司法正义”,表达了当事人的感激之情。

  据悉,与刘某、高某、孔某有关的粮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8件被检察官抗诉。(东辽县检察院纪连生张嘉鹏)

孔某送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检察官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