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讯】不服判决?刑事申诉给您阳光答复

05.11.2018  16:41

  “真心地感谢检察机关帮我要回了血汗钱……”10月31日上午,申诉人赵某某在参加完公开答复会后这样说道。 

  赵某某因不服梨树县法院作出的〔2008〕梨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梨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案情回顾

 

  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12月21日,那天刘某某找到赵某某,以成立担保公司缺少经费为由,欲向赵某某借5万元并承诺给付利息1万元,赵某某信以为真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

 

  两个月后,赵某某想要回借款,但数次寻找刘某某未果。同属担保公司股东的孙某某、王某某二人表示也已无法联系到刘某某。赵某某发觉自己被骗,遂于2007年11月29日向梨树县公安局报案。2007年12月13日,梨树县公安局对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一审判决 被害人提出申诉

 

  2008年12月3日,梨树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赵某某不服该案刑事判决。但是,由于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一直未找到正确的申诉途径。直至2018年1月26日,赵某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梨树县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召开公开答复会

 

  梨树县检察院受理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史焕忠按照两院、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暖心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为申诉人赵某某联系法律援助中心。

  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梨树县法院〔2008〕梨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被骗钱款。

  梨树县检察院立即向梨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于10月31日,召开公开答复会,将答复结果“晒在阳光下”。会上,承办检察官史焕忠向申诉人赵某某公开宣读《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梨检说法 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