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5月末长春共注销57184辆“黄标车”

10.06.2015  12:52

  9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黄标车及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集中整治”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规定,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即“绿标车”),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即“黄标车”)。

  长春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副巡视员张斌介绍,2014年8月1日,长春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并于当日实施。目前《通告》已实施至第二阶段,即2015年1月1日起,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2015年初,公安交管部门与环保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对长春市“黄标车”保有量进行了详细核定,最终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春市“黄标车”保有量为111143辆。截至5月末,共计注销“黄标车”57184辆。目前剩余黄标车53959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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