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公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3.03.2019  11:43

市工商局公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维护消费者权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发挥消费提示警示作用,切实增强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意识,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公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针对案例作出相应提示警示,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案例一: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8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维修过的电视机冒充新电视机销售。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起,将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及其他存在故障的长虹牌电视机进行维修后,再次投入市场销售,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标识标注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该电视机已维修过的事实。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评析:家用电器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耐用性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其所销售的电视机被维修过的事实,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谢文俊实施混淆行为案(冒用他人企业名称)

  2018年1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谢文俊在其经营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企业名称。经查,当事人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评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而不应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不劳而获。当事人的不法行为,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三: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销售无厂名、无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元旦前,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购买的儿童玩具有裂痕。相关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工商部门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评析:近年来,儿童玩具市场越发火热,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的现象,给儿童安全带来了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购进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合同违法行为案

  2018年3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对消费者设立“霸王条款”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面发行“乔瓦尼发型艺术家VIP卡”上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评析: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个别商家恶意欺诈、不履行合同约定、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案例五:榆树市人民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18年1月,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榆树市人民医院违反相关规定向住院患者收取床位费。经查,当事人在明知病房床位服务项目未达到项目收费标准,应减半收取床位费的情形下,违规向住院患者全额收取床位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评析:作为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和病房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当事人在未按规定项目向住院患者提供病房服务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违规向患者收取全额病房床位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轮毂是假冒商品,请工商部门帮助维权。经查,当事人以150元/个的价格先后购进无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104个,并加贴“奥迪”“奔驰”“大众”“保时捷”等商标标识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委托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假冒品牌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轮毂,并处罚款8万元。

  评析: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既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

   案例七:长春市爱乐智贸易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8年5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爱乐智贸易公司在销售医学特殊配方用途食品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当事人不以自己公司真实名称,而是冒用某医院名义销售特殊配方用途食品,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80024.4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商家为牟取利益,蒙蔽消费者,以专业机构名义销售特殊配方用途食品,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8年6月,工商部门在查处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时发现,当事人与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单次推广协议》,约定由“今日头条”在前台制作发布其提供的落地页链接,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增加“58同城”APP下载量。工商部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评析:当事人发布具有诱导性互联网广告,采用夸张的语言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应用程序推广链接,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广告宣传秩序。

   案例九:汪湧泓无照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7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有人在长春市长江路银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希望工商部门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汪湧泓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产品标签和纸质宣传资料为广告载体,对外宣传其销售的普通袜子为“绅士磁疗袜”,含有“根治脚气、脚癣,深度刺激足部穴位,打通全身经络,缓解老寒腿症状,中老年人福音”等内容。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0万元。

  评析:当事人以微信、产品标签、宣传材料等为载体发布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具有治疗功能,广告内容不真实、具有欺骗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南关区名轩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8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南关区名轩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工商部门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国家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汇能牌TDTO102Z(豆豆)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53万元。

  评析:电动自行车是百姓出行的交通工具,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容易引发火灾及交通安全等事故。因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把质量关,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撰稿 李秀薇)